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85万元,其中男方父母出资55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男方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户,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得知后说啥不同意,男方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男方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女方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

142****6835 2013-06-28 浏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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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12 2013-06-28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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