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能提取多少呢?

141****9048 2013-07-10 浏览: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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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909 2013-07-10

天津公积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五)、
(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天津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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