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买房就能取么?

热心网友 2013-09-15 浏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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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15

购买商品房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款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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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15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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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15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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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15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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