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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26 浏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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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9-26
给你一个文件吧。写的特别清楚。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实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 市及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 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末婚子女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第六条 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 (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二)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二)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1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2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在卫星城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1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九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 (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或公建房,购房款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额的。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8万元以上的。
(三)在卫星城小城镇购买住房,购房款6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8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2013-09-26
大连市规定外省市户口的,一次性付款35万以上可以将直系亲属的户口落在大连,如为贷款的,应在已缴额达到35万后方可理。如大连旅顺或是金州地区购房达到25万,北三市15万,农村8万就可以
热心网友 2013-09-26
80万以上,或贷款还够80万就可以落户,如果大连有工作单位(社保缴费)的话,专科以上学历,可以按人才引进办,就不需要80万房子了
热心网友 2013-09-26
两种方式 一种是人才引进 本科还是专科我也不知道 反正就是你的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社保,但是这种貌似大部分都是临时户口 不知道对以后生活有什么影响 一种就是买房到一定额度,我记得是70几万这个你如果想买的话 建议咨询中介 但不一定通过他们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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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在大连买房,不知有没有政策可以带户口,如果有是怎样的,可信度又是多少?谢谢!
给你一个文件吧。写的特别清楚。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实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 市及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 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五条 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末婚子女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第六条 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 (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二)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一)外省市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2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30万元以上的。
(二)本市非主城区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15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2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在卫星城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1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九条 外省、市及我市农村人员在小城镇购买房屋 (不含动迁规划区内的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且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或公建房,购房款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额的。
(二)在新城区小城镇购买住宅,购房款8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8万元以上的。
(三)在卫星城小城镇购买住房,购房款6万元以上;购买公建房购房款8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公建商品房、公建房的人员,须有固定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在同一城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公建商品房款项累计达到当地购买公建商品房落户标准的,可以办理落户。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迁入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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