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价房政策是怎样的?有什么改变?

热心网友 2013-10-09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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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10

深圳启动史上**大规模的保障房配售配租,13496套房源2013年1月31日起将正式推出。在此次共推出的13496套房源中,有经济适用房,也有公共租赁房。9416套公租房将开始网上申请。2013年3月12日起,深圳安居房轮候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深圳户籍的无房居民可提交申请,首次轮候申请受理6月11日截止,以入户时间或首缴社保时间排序,此后申请的,以申请时间排序。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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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10

公租房部分(租房)


1、户籍无房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下同)。


2、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①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②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①、
②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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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10

商品安居房部分(买房)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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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09

如果你有深圳户口,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房的话,你可以考虑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也许你要问:限价房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申请条件?如何购买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下面小编将为您一一解析。

申请限价房保障性住房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限价房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北京常营廉租房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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