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廉租房政策是怎样的,对于哪一类人才能够申请到?

147****2537 2013-10-12 浏览: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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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900 2013-10-14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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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737 2013-10-12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程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情况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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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498 2013-10-12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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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488 2013-10-12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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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946 2013-10-12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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