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只有深户才能申请吗?

热心网友 2013-10-22 浏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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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彬 2013-10-26

您好!保障房申请条件非常严格,简单讲,需要深圳本地户口,名下没有住宅,中低收入,诸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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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2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待遇的;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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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2

第一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三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后两年,市主管部门不能提供相应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条

(核减租金的条件)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锐减、遭受灾害、生活条件恶化等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所在区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和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酌情批准申请家庭缓缴、减缴或免缴租金。

市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缓缴或减缴租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租金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租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免缴租金的,应当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的标准)

市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保证承租或承购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门发放的货币补贴,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承租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和相应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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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2

1、户籍无房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下同)。

2、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①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②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①、②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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