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老公想提取公积金半点事,不知道可以提取多少,按照什么比例来的

热心网友 2013-10-25 浏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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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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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办法》规定,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可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后,职工(或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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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据了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文件桂房改〔201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精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5%调整为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区直、中直驻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可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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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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