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低缴纳基数是多少,我想知道每个公司缴纳的公积金一样吗?**低缴纳多少

热心网友 2013-10-25 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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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2013年公积金缴存下限的设定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低缴存比例为5%以及南宁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低工资。
据了解,2012年南宁市职工**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3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不低于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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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根据有关规定,2013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即上限的设定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南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今年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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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草案》拟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与外派、借调单位及职工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同时,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后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降低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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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南宁市实际拟订。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市的**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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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2012年度个人年平均工资为54,570元,确定2013年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643元,个人和单位**高月缴存额均为1,637元,合计为3,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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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0-25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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