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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507 2013-11-03 浏览:100
已有回答
154****2358 2013-11-03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158****1285 2013-11-03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145****1498 2013-11-03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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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限制?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去哪儿下载?填写有没有什么要求?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一份。按要求填写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意见》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同一房屋再次提取时,不需单位盖章,只需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和填写申请表(租房提取在以上基础上需再提供租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可登录本中心网站(http://www.fsgjj.gov.cn)查看申请办理手续。
淮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提取手续有哪些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指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方面或者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三类情况:
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二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允许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以及死亡。
三类是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即城市低保职工。
2、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时提取?
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3、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的业务印鉴。
职工持单位开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4、住房公积金提取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本人账户金额变动,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或者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同时出具相关提取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和由委托人签署的并经所在单位证明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同时出具相关提取证明材料。
5、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哪些规定?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额度为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购房合同成立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额度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4)集资建房的,提取额度为集资建房协议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
(6)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金额,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
6、房屋装修、中小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享受性的装修或者个人支付能力应该可以负担的中小修,不在住房基本消费范畴内,因此,装修、中小修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7、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不属于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范围之内,属于基本住房消费外的额外消费。因此,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8、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只要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主购房人写的是哪一方名字,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配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原件。
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预约?麻不麻烦?有没有简单一点的方法?
网上预约流程2打开公积金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大厅。3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4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5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6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7在“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
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有X的以0代替。
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怎么开?包括哪些材料啊?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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