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海口如何申请廉租房?知道的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热心网友 2013-11-05 浏览: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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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05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户主为申请人,年满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
3.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4.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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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05

申请廉租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提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

廉租房配租申请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海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海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并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房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期间,区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有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已经登记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获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已准予廉租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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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05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方式 可向街道或镇申请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再将档案转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后再回交区房管部门。廉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12元 (含)。廉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政府提供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9元。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实物配租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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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05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海口城镇**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申请廉租房配租:

具有海口非农业常驻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海口非农业常驻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海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同时,其家庭住房还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家庭现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没有住房。


2、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廉租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提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

廉租房配租申请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海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海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并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具体办理程序有哪些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房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期间,区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有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对符合条件已经登记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获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已准予廉租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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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05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等,属海口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也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及初审,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民政部门。


(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


(四) 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及镇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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