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住房公积金是怎么提取的,提取手续有哪些啊?本人要退休了,打算**近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怎样提取的啊?

158****2667 2013-11-06 浏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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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08 2013-11-0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市民办理有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仍有不少市民对公积金的申请和使用等问题仍存有疑惑。  日前,读者陈先生来信称,他**近打算购买住房,却不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也不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文件、办理什么手续,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
  什么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职工参缴公积金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是需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是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四是职工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六是职工要出境定居;七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八是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九是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职工;十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流程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申请时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
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打印至**近一次余额);租房自住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时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或委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及所属情形的有关证件。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配偶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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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592 2013-11-06

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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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414 2013-11-06

一、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文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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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318 2013-11-06

一、租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我经中心或三个办事处(虎门、常平、塘厦)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二、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1、租房后,租赁双方到各街道办“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2、拿上已经在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等,到市地税局开房屋出租发票;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同时出租人可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申请开具开票。现行国内普通居民住宅租赁税种及税率如下:国内居民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承租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以上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没有另外的发票税存在。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公积金
(1)申请资料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租房提取的,还需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
(2)办理场所: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为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各市代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4、租赁保障房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另外,租住本市保障房的用户,则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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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297 2013-11-06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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