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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358 2013-11-10 浏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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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497 2013-11-1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长不超过30年。
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156****3612 2013-11-10
南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南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倍数、贷款**高限额和贷款比例三个条件来确定,根据该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小值就是借款人**高可贷额度。
1.按照南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2.按照南充贷款**高限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贷款额为80万元。
3.按照南充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对购买南充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南充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房屋产权0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购买第二套南充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146****3574 2013-11-10
贷款偿还
18、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9、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20、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划款之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2
1、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本息。但借款人提取本人和其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贷款时,应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
2、借款人如需要提前还款的,必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同意后,受托银行方可办理。
2
3、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2
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和拥有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除外)。
合同变更和终止
2
5、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担保方式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由当事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6、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违约与处分
2
7、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①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②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③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④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⑤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⑥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的;
⑦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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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2
9、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30、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②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③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④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⑤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DEFAULT_A_LINK_19、赔偿金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154****3420 2013-11-10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低值:
①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5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②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③不得高于所提供担保物价值一定比例的可贷限额;
④贷款**高限额20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贷款**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12、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和第11条规定的限额核定,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13、**长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一致。
**长贷款期限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担保方式
1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现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营业房抵押。
②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住房(期房)作抵押,但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必须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③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在贷款期间,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16、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抵押房屋的现值,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或者该房屋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60%,营业用房现值的5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17、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价值不得低于借款金额的 80%)。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155****1485 2013-11-10
贷款对象与条件
1、凡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还清原有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封存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视同连续缴存年限累计,满12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发改委、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④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⑤同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⑥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4、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填写《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②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③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保证人资信证明;
④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借款人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送交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检查,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6、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担保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7、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人应到房屋坐落区县的REPLACE_TEMP_1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8、受托银行应当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公积金中心,经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账户内。
9、贷款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购建房款已经付清的除外)。
1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自营性贷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可同为所购住房或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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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我打算在近期贷款,请说详细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长不超过30年。
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南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南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是多少啊?依据什么计算的,详细点哈!
新房子两成 二手房要看房龄。
在金牛区买了房子,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南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啊?本人想贷款,急需了解这方面的消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长不超过30年。
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南充住房公积金是怎么提取的,提取手续有哪些啊?我打算在近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吗?是不是都可以提取?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领取转账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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