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什么规定啊?近期我打算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达到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可以提多少啊,有什么相关方面的规定吗?

134****6389 2013-11-10 浏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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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552 2013-11-10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

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

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举例说明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举例说明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

**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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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31 2013-11-10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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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776 2013-11-10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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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239 2013-11-10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发布时间:2009-07-01 查看次数:29595


一、符合提取范围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提取范围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三、符合提取范围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符合提取范围
(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五、符合提取范围
(六)项至第
(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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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98 2013-11-10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证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存折、单位行政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专项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证明;购买商品房已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4)、建造集资房的,提供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及发改部门的集资建房通知,单位分房名册(需同时提供单位基建帐户,转帐划款)。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部门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帐户对帐证明(还款明细表和贷款余额表)。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7、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8、房租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凭据、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及无住房证明。


(三)特殊证明材料:


1、符合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2、符合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同户籍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以上
(二)、
(三)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时效


1、符合离退休、辞职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的,职工一般应在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相应注销。


2、购买自住住房的,在住房买卖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金额截止到买卖合同签定生效日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日,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房屋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效比照本条执行。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职工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本息额。除首次提取外,以后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补提。


4、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年房租费超过家庭年收入15%的部分。


5、除销户提取外,提取时取整不取零。


6、每月**后一个工作日,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对外办理业务。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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