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预售许可证查询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查询啊?麻烦懂这些问题的人解答一下,急急急。

热心网友 2013-11-11 浏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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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1

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咨询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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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1

想对可售楼盘、可售房源,**新颁发预售许可证、合同文本、可售房源信息公示、即时成交房屋信息、合同备案日期进行查询,可以到北海市区商口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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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1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办理单位: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一楼)


4、承诺时限: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证


5、联系电话:3212320


6、投诉电话:203436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行政办证大厅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材料清单及申报表;

第二步:在承诺期限内,市建委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地勘查。

对不符合条件发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准发证。


(四)前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法经营企业。


2、非本地房地产企业必须获得区建设厅及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的市场准入及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请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项目及土地的抵押和查封情况说明(原件)。


① 未抵押和查封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② 已抵押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部门注明抵押权人名称、抵押内容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书面同意函(原件);


③ 已查封的,必须解封后才受理预售申请。


6、地名命名文件


7、工程施工合同


8、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9、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监管银行及监理机构签定的《北海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书》(原件)。

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的保证书(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前后的

物业管理等)(原件)


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


13、经规划审批的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图)。总平面图须标明每栋商品房

的栋号或名称。


14、提交预售楼盘的具体信息表,包括幢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用途、面积等并注明网站信息的

录入时间。申报的企业信息、企业人员情况、申报楼盘的具体信息必须上网公示。请到北海房地产

站的“数据采集”入口进行企业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网站技术咨询电话:

2032163)。


15、法人委托证明(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6、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17、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全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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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1

北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

2012-08-15 09:48搜房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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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

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督检查及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的通知

北建房〔2008〕6号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北政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我委决定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续监督检查和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续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凡2007年1月29日前经我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以供检查: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建设情况、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及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原件)


(4)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市建委(房产局)房产市场经营管理科。从2008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检查合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


二、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5、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实行商品房预(销)售亮牌经营制度。商品房预(销)售经营场所必须向公众明示以下证照: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筑节能公示;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9、北海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


10、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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