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能提多少啊?

热心网友 2013-11-14 浏览: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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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一、符合提取范围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提取范围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三、符合提取范围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符合提取范围
(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五、符合提取范围
(六)项至第
(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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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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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的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二年以内。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年应还本息之和。提前全额还清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余额,提取期限为还清贷款后3个月以内。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1)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2)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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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流程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

(2)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被法院判实刑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第6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流程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市中心﹙部﹚开支票转账→职工执公积金龙卡支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的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二年以内。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年应还本息之和。提前全额还清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余额,提取期限为还清贷款后3个月以内。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1)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2)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提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由单位专管员办理。转入委托人公积金龙卡或单位帐号。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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