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代办公积金是怎么提取的啊?我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在家,所以不方便提取,可不可以代办公积金提取,要准备什么材料啊?

热心网友 2013-11-14 浏览: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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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在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若本人不能到场,可由其配偶代领,需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或结婚证,若本人及配偶都不能到场,可委托其他人代办,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其他手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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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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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职工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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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4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流程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


(2)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被法院判实刑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第6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流程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市中心﹙部﹚开支票转账→职工执公积金龙卡支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的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契税完税证)开票日期二年以内。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及同户父母和子女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年应还本息之和。提前全额还清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余额,提取期限为还清贷款后3个月以内。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
(1)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租住合同的期限及月租额,中心每年核对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7项第
(2)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提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由单位专管员办理。转入委托人公积金龙卡或单位帐号。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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