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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浏览: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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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
(二)、
(三)、
(四)、
(九)、
(十)、
(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热心网友 2013-11-16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热心网友 2013-11-16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泰公积金委字[2009]1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转移、封存的条件
(一)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账户销户手续的条件是: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市、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部分存储余额的提取条件是: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三)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四)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程序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死亡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所在单位提报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连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工作调离泰安市、户口迁出泰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
5、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本人已入住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时应提供本人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提取时应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近一个年度内的银行还款单据。
7、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年度内缴存金额。提取时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按规定程序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销户)手续;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填制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单,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
(三)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转移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好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单后,先到各级财政工资发放管理机构审查确认,随后将手续提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由原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连同调令、任职通知书或工资转移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报公积金中心,办理调动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手续,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账至调入单位名下。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程序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单位破产、解散,职工辞职、辞退等,不含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由原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单”,连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报公积金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封存”户统一管理。1年内职工若找到新工作单位,由原单位为其办理转移手续;1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热心网友 2013-11-16
据说只有60%,是真的吗?而且手续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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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啊?父母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达到了要求,不知道能够提取多大比例的钱啊?
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
(二)、
(三)、
(四)、
(九)、
(十)、
(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要准备什么材料啊?父母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达到了提取的相关条件,不知道详细的细节,如要准备哪些材料啊?
提取公积金所应准备的资料
一、职工购、建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购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东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专用收据;
(2)单位集资购、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由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口职工,提供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泰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的,提取手续有哪些啊?
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一、符合提取范围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提取范围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三、符合提取范围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符合提取范围
(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五、符合提取范围
(六)项至第
(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有哪些啊?想用公积金贷款买套房,不知道有哪些要求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
(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
(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
(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
(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
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
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
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啊?想用个人公积金贷款,不知道贷款利率是多少?
经过今年的3次调息,5年期(含5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调整为4.45%,5年期以上年利率调整为4.90%。7月7日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按照新利率执行;7月7日以前已发放的贷款,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借款人可及时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查询利率调整后的月还款金额,并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账户,避免由于还款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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