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在哪可以办理啊!急啊!

热心网友 2013-11-16 浏览: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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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这样办理房产证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转载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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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签定委托协议书(买方 卖方)→→ 配对看房产权核查→→ 买方与中介方签定意向书 →→中介方对卖方展开谈判→→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 →→→买方支付购房定金签定买卖协议 →→→双方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第一种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 交办,交易 收件 支付**款→→→十八个工作日后完税→→→领取新产权证第二种付款方式: 办理银行按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收件 支付**款→→→→评估房产→→→提交银行按揭材料,银行开户→→→→十八工作日完税→→→→领取新产权证→→房产抵押登记→→银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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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费用:

证明财产为继承、赠与的,接受益人按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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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16

房产过户手续及税费相关:

房产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手续,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再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房产过户时一定要先进行公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过户的材料准备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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