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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02 2013-11-23 浏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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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178 2013-11-23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长不超过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规定的**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长年限将根据园区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
133****1771 2013-11-23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与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用途都有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长不超过15年;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长不超过15年;申请购房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应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另外,上述年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96%,5年以上为4.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和可贷款年限计算,每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不超过25万元,若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大于其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可由委托银行审批后提供相应的商业性贷款补充,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高不超过40万元。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额度精确到千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6%×12×0.45×可贷款期限。
146****8685 2013-11-23
一、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4.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6.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二、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2.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
3.一手商品房**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三、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长为30年,二手房**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育状况证明
3.网签购房合同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款发票或收据和二手房评估报告
5.有效收入证明
6.供楼存折
7.住房公积金存折
8.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
9.个人信用报告
10.《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1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登记表》1份
12.申请人在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
13.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五、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接受申请人的咨询、了解申请事项的一般情况,并告知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
2.事项审批。受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接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员根据业务权限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审批,确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后,转受委托银行办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退回受委托银行,按要求补正材料重新申请)
3.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房屋保险及放款等相应手续。申请人办妥贷款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后,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六、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核准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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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多久啊?
购买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应付房价的70%;
3、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
3、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一人缴存公积金的为30万,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为50万。贷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要多久?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上限是多少啊?
2010年5月1日江门市区职工购买第一、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限额为一个人20万元、两个或以上40万元;而在**比例上,购买一手住房的**低为20%,购买二手房的**低为30%。但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则开始下调,**高额度从原来的20万元/人下调至15万元/人,两人或以上从40万元下调至30万元,**比例不得低于50%。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是多少啊?
http://www.jmgjj.cn/EmpQueryLogin.aspx进入江门公积金中心网站,地区选择“新会区”,输入账号“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公积金账号”,点击查询,就能查出从开户到现在的每月公积金缴纳和支出情况,非常详细。
江门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多少,跟商业贷款相比,那个年限长啊
一、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4.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6.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二、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2.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高贷款额度;
3.一手商品房**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三、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长为30年,二手房**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育状况证明
3.网签购房合同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款发票或收据和二手房评估报告
5.有效收入证明
6.供楼存折
7.住房公积金存折
8.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
9.个人信用报告
10.《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1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登记表》1份
12.申请人在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
13.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五、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接受申请人的咨询、了解申请事项的一般情况,并告知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
2.事项审批。受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接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员根据业务权限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审批,确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后,转受委托银行办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退回受委托银行,按要求补正材料重新申请)
3.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房屋保险及放款等相应手续。申请人办妥贷款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后,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六、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核准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啊?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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