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要准备什么材料啊? 父母想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达到了提取的相关条件,不知道详细的细节,如要准备哪些材料啊?

热心网友 2013-11-24 浏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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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规划许可证1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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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提取公积金所应准备的资料


一、职工购、建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购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东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专用收据;


(2)单位集资购、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由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REPLACE_TEMP_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口职工,提供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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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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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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