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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浏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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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11-24
一、江门公积金咨询热线:0750-3829866;0750-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江门市房产大厦(江海一路83号二楼)
江门公积金查询方法:
打开页面后,在左侧查找,用户名为身份证号(系统暂时无法自动识别升位后的身份证号码,若用升位后(18位)的身份证号码无法登录,请偿试使用升位前(15 位)的身份证号码登录)。初始密码为公积金帐号(建设银行帐号取**后10位;工商银行取帐号取前17位),目前网站只能查询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的帐户数据。
二、江门住房公积金网点
各网点的联系电话和传真
热心网友 2013-11-24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热心网友 2013-11-24
江门买房交流群- 63群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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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哪里有啊?
一、江门公积金咨询热线:0750-3829866;0750-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江门市房产大厦(江海一路83号二楼)
江门公积金查询方法:
打开页面后,在左侧查找,用户名为身份证号(系统暂时无法自动识别升位后的身份证号码,若用升位后(18位)的身份证号码无法登录,请偿试使用升位前(15 位)的身份证号码登录)。初始密码为公积金帐号(建设银行帐号取**后10位;工商银行取帐号取前17位),目前网站只能查询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的帐户数据。
二、江门住房公积金网点
各网点的联系电话和传真
江门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的,提取手续有哪些啊?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流程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申请时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
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打印至**近一次余额);租房自住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时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或委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及所属情形的有关证件。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配偶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作**款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缴纳购房**款,但提取时不能超过合同**。
职工申请时需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时要带上购房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等,审批后,即可到住房公积金所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银行会将该款项直接划到开发商的专用账户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彭先生如果在当初买房时申请公积金作为**,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现在,他只能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偿还一年内所应付的按揭本息,一年只能提取一次,若提前还款,则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公积金申请有无时间、限额规定
据介绍,若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每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要在报建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作租房自住的,可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满一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如何才能快捷地提取公积金
职工若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更快捷、更方便,首先申请人要了解有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然后严格按照这些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其次,符合提取条件的,要准备提取时所需相关资料。第三,了解公积金办理步骤,正确、清晰填写有关表格,主要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然后按程序办理提取。
这样就不会走弯路、多跑路,快速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啊?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预约怎么办理的啊?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啊?我爸妈想在近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知道要按什么比例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江门市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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