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产权是谁的?可以上市交易吗?

156****7209 2014-01-22 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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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633 2014-02-14

辽宁省已制订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目前,已送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3月25日前,可将书面意见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廉租小区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房分配后,对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过程中的管理,包括物业、出租出售、维修资金、产权产籍和腾退等,实行属地化物业管理。廉租房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统一建设的廉租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为主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以工代费”,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用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既不出工又不足额缴费的保障对象,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

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可采取“持票报销”的奖励政策减免部分费用。保障对象每年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所需资金使用廉租房租金收益等资金支出。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特困人群可零租金入住廉租房

已出售的共有产权廉租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权份额于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国有产权应承担部分,从出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售房款中列支。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政府完全产权和共有产权廉租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特殊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获全部产权可自由交易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前(售房之日起3年内),可以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后(售房之日起3年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前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缴各种税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房屋性质、按份共有产权份额等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字样。

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购买完全产权廉租房,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有关规定购买部分产权。享受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国有部分产权,并享受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保障,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产权共有人实施贷款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拥有的份额。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的,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障对象已经取得廉租房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法继承私有产权。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对保障家庭的投资收益给予补偿。

腾退时装修不予补偿

廉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将共有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将共有的廉租房改变用途的;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居住房标准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较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反廉租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

按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廉租房租金和出售廉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房维修维护、使用管理和购买房源,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廉租房资金不再提取财政分成。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出售时,可以按照廉租房出售价款的10%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管理经费。

在新建廉租房小区中可以配建商业用房、车库等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出租或出售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廉租房管理办公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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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735 2014-01-24

听说丹东的廉租房住上三年就可以白得产权,住上五年这套白得的廉租房就可以上市交易,这是真的吗???丹东廉租房的政策中关于产权这一项是怎么规定的?拜求哪位知晓的大侠给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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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091 2014-01-24

产权归属政府,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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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82 2014-01-23

一、廉租住房是一种制度,不是一种房屋性质。 廉租住房可以是政府的--直管公房; 廉租住房可以是单位的--单位自管房; 廉租住房也可以是私房。
二、廉租住房制度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租赁补贴,就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己租赁住房,可以是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也可以是私房。由政府按廉租住房的租金和市场租金的差价补贴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实物配租,就是政府提供实物住房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残、孤、寡等家庭。实物住房来源
1、直管公房的一部分;
2、经济适用住房中的一小部分;
3、政府收购的二手房的一部分;
4、社会捐赠的一部分房屋。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果脱贫,就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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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65 2014-01-22

现在成都那边的廉租房是每个月缴纳几百块钱的房租,五年后这套房子就可以过户给你,但是青岛这边的具体还得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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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096 2014-01-22

您好!廉租房的产权归属政府,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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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01 2014-01-22

国家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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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58 2014-01-22

青岛这边的政策还不是很清楚 但是其他地方有可以一直租着 但不能转租 5年后可过户 税费可能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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