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赔偿标准

rao812 2014-03-10 浏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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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p151 2014-03-1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二章(略)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请对照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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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dragon 2014-03-12

到房屋拆迁管理处咨询下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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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就两个字 2014-03-12

不一定。
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通俗点讲,货币补偿就是给你钱,产权置换就是给你换房子。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
动迁组会根据你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房子的市场价。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来确定补偿款。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就直接拿钱得了;如果你选择面积标准置换,动迁组会按照补偿款的金额除以置换房屋的价格,算出你应该得到的面积。
所以,拆迁补偿基本不会出现原有多大面积又补给你多大面积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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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丶fathe 2014-03-11

赔偿的标准需要协商。不合理的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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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三叶草 2014-03-10

这个涉及的很多 比如说你的土地上有没有青苗 涉及青苗补助费 还有人员安置费 方方面面 如果协商不好 怎么谈呢,所以前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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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babe 2014-03-10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
(二)、
(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部门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一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第三十二条 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给予酌情照顾,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协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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