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如何确定

lxq840116_4725 2014-03-27 浏览: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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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w0223 2014-03-30

那得视情况而定了,看你们的合同怎么写的!基本上损失都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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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的人 2014-03-30

经济适用房制度系国家针对特定的社会群体所制定的群体性福利政策,符合该政策的特定主体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因此,经济适用房属于典型的社会福利房。由于其福利房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家划拨,与房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样,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同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是特定的,一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特定的带有福利色彩的建设,该属性决定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非经国家批准/特定程序不得流转。
因此,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仅拥有有限产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且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以该买卖合同有效,但因在履行该合同时与国家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相悖而无法办理转让手续,故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合同有效但不能实际履行予以解除的判决。
理由是,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仅为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均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但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因违反经济适用房有关制度而无法办理转移手续,故属于无法履行的合同。对于该类合同,应判决予以解除。另一种做法是,该类房屋买卖实质上涉及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而参照**高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解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审批,且补交土地出让金,因此,判断该类合同效力的标准是是否补交了土地出让金,若补交了土地出让金,该合同有效,反之,则违反土地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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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JeN 2014-03-29

就你所述,如果对方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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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wxq 2014-03-28

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政策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出售,那么,对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合同,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合法有效的合同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自愿;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实践中,遵循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于卖方主张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决合同无效的观点,一般不会支持。对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里,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卖方主张合同无效,无非就是因为房价上涨,对于这种出尔反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如果在诉讼时,房屋未满五年,那么合同尽管有效,但是在实际上是无法履行的,这时候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有过错一方,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经济适用房在5年后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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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P135 2014-03-27

深圳才刚刚出来经济适用房,对于经济房这块,我们不是很了解,**好问一下相关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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