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与中介的纠纷

1381731173x 2014-04-13 浏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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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移动分公司 2014-04-16

您签的合同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名么,如果有这份合同就算是生效的 如果没有就不算 如果合同生效 中介费用应该是你要承担的 因为合同上应该写了 如果有一方违约 不光要赔偿房主的钱 还要承担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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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翼堕天 2014-04-16

以为自己得到了便宜!没想到便宜没有得到!得到了麻烦!如果别人帮你做事了,你承诺了给别人的就应该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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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水微谰 2014-04-16

赔偿是按照你签署合约中约定的定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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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安 2014-04-16

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您自己不想买了,不是中介不给您办理,所有费用肯定是要给的,至于您说的卖方签字的问题,只是您想不补偿或是少补偿的一个借口,中介在合同里是有问题的,必须都签字,但关于补偿的事,你和中介公司商量一下补多少的事就可以了,不补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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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舞月 2014-04-15

解除合同应该可能性不大。你可以找中介公司的经理协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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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x349707655 2014-04-15

1: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你说合同没有公章,是在其公司签的合同还是在外面签的,一般正规合同都是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四联在中介方,业主客户各一联,每联上面都有公章.没有公章很可能签了所谓的私单,不正规合同.2:过户之前都有中介公司帮你核算所有的清单,精确到单位,清单无明细肯定是失误.3:佣金是买房之前谈好的价格,签合同的时候会签佣金承诺书或者佣金协议.4:佣金是要给,但是房子过了户没有拿到钥匙里面有租户住,按道理来说租户出的租金是由你来收.5:温馨提醒:请找知名,有实力,信誉度高的中介,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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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屠塔 www.f 2014-04-15

只找到这些,参考一下吧
一、房产中介组织的社会功能与运作机理 中介组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从事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活动的机构。它的业务活动以充当不同主体的媒介为核心内容,具有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社会功能。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房产中介组织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商品房市场特别是住房二级市场的形成,对房产中介组织产生强烈需求。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房地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供给结构失衡,新开发住房的单套面积越来越大,造成中低级消费群体适用型住房难买的状况。与此同时,较高级的消费群体普遍存在着对现有住房不满意,希望卖掉旧房买新房的心理欲求。因为商品房价值巨大,所以卖掉旧房通常为改善居住条件的先决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置换自然地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延伸。然而住房二级市场繁荣的**大障碍就是交易信息不通畅,即俗称的“卖方找不到买方,买方找不到卖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以个人行为去获取交易信息都是高成本、高风险与低效率的。房产中介组织正是基于市场对房产交易机会的需求,应运而生。 其次,房产中介组织对于解决房地产单笔交易中的不完全信息、非对称性信息问题必不可少。房地产的自然特性形成了其独特的“个体间异质性”。不同于其他产品,每一个房地产个体都是不同的,不同的开发商生产的产品是完全不同的,开发商设计建设等均相同的房地产会因地块、区位不同而相异;相同的区位又因楼层结构朝向等的不一样而不一样。这种“异质性”,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差异性,是房地产市场信息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质量信息是房地产交易中必须解决的又一信息问题。经济学中从对产品质量了解程度将产品分为三类:购买前能了解其质量的,称为“搜寻品”,消费后才能了解其质量的,称为“经验品”,消费后也很难了解其质量的,称为“信任品”。房地产是介于经验品和信任品之间的产品,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需要借助某种专业、权威途径才能了解房产质量信息。房产中介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房产交易双方解决掌握了解交易信息方面的困难,如提供相对客观的交易标的、市场价格和相对权威的交易标的质量评价等。 第三,房地产交易内容复杂,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需要借助于房产中介组织。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市场、租赁市场、典当市场、抵押市场、拍卖市场等,其中买卖市场又包括现房买卖、期房买卖、公房买卖、商品房买卖、经济适用房买卖等。每一交易行为中又产生估价、合同、公证、税费等业务。由于房地产不可移动的特点,房地产交易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涉及到政府的权利有:管理权、征用权、税收权、注册登记权、优先购买权等;涉及到持有者的权利有: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租赁权、赠与权、继承权、典当权等。要将所有的交易行为、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全部掌握非常困难而且成本高。为此,就产生了交易主体对房产中介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依赖性。 基于上述提供房产交易机会、房产交易信息和房产交易服务的三大功能,房产中介组织在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产生,并在此后的十几年中获得蓬勃发展。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建设部于1996年1月8日颁布并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了《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房产中介服务定义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其中,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实践中,评价房产中介行为和调处房产中介纠纷,普遍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把房产中介服务狭隘地理解为房产买卖、租赁居间活动。笔者以为,这有失偏颇。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活动。房产中介服务显然不仅仅局限于房产中介为房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 以一个普通的房产买卖交易为例:卖方到房产中介登记售房时,通常会向其咨询该房的市场价格,并据此为参考确定售房报价。这里面涉及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买方到房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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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yd769 2014-04-14

中介房已经促成买卖成交,可以收取佣金
上海这边的话是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签字就可以了,不是产权人就不用签字。不管是不是夫妻。你那边就不知道了。 建议你去当地房产交易中心问问清楚,是不是只要产权人签字合同就可以生效了。应该是只看产权人不看其他的,产权人同意卖了就可以卖 其他人说了不算,不管与产权人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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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野道人 2014-04-14

您好!合同一旦签订是按照合同日期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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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xking 2014-04-13

没用的 你要知道 你们签的合同是你和业主签的 中介方只是中间人 所以你和业主签的合同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的公章 除了交给中介方的费用 所以 现在你还是妥协一点 退一步才能早点搞好你房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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