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商品房的区别

hancre 2014-04-15 浏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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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ゞ痕迹ゞ℃ 2014-04-16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二手房 是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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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ぺ尐厷紸★ 2014-04-15

经济适用房与房改房、商品房的区别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什么产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的产权有何不同?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 房改房上市后收益的94%归出售人所有。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房上市后,收益同样全部归个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 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 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吗?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 第1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 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 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收益全部归个人。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要花多少钱? 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房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建筑面积。
(二)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 减半交,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 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三)物业管理费: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统一收 取。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办哪些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 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 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 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①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 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②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 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 续。 ③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 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五、购买经济适用房付款方式如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8〕第54号文件,预售 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 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 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后,一次结清房款。 目前,有以下几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公积金贷款、商业 贷款和组合贷款,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付款方式。 购房人可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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