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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哪些税款呢?

147****9653 | 2017-02-20 10:34:20

已有3个回答

  • 132****143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四、……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查看全文↓ 2017-02-20 10:35:58
  • 142****8085

    房屋出租税收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查看全文↓ 2017-02-20 10:35:44
  • 134****0199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7-02-20 10:35:34

相关问题

  • 1、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4000元以上的,《收入额—准予扣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等、其他合理费用)-800元修缮费用》×(1-20%)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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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转租,转借,不能损坏里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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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行业一个**具热点、富有争议的,而且是业务实践中的难点。而目前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文件也非常多,但依然很难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合作建房。在合作建房涉及的众多税种中,尤其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重要,也让纳税人**为关注。一、营业税方面在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方面,**重要的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相关规定如下: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此文件规定非常详细,在营业税方面,明确将合作建房分为两类:以物易物类和合营企业类,以物易物类的说明非常清晰,也易于理解,易于出现争议的在于合营企业类。其一,文件对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其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如何将资金投入合营企业,然后在如何分回资金或产品,未作明确;其三,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合营双方环节,是否征收营业税未作明确,在实务中征管双方争议**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2号)规定: 七、问: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甲方从中分得部分建筑物,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进行合作建房,并对房地产权分成的,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对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在建筑物交付甲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分得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对乙方所得的那部分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营业税,如再出售或出租的,应分别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一旦提到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文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文件,这个文件是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做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关于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近期的咨询中,有人说想利用此文件进行税收筹划,规避土地增值税,问可行性有多大。因为此文件规定有瑕疵,缺少对纳税主体的明确确定,而且不同地区的地税机关,对文件执行的口径差异太大,所以想利用此文件进行税收筹划,规避土地增值可能性不大。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总局专门针对房地产行业下发了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来进一步明确对这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其中,对合作建房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有专门规定,如下:“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很明显,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有关合作建房的政策规定中,有完全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众所周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竟然规定“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那就是说: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成立合伙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这在征管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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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委托他人缴税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

  •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在你工作期间,公积金会按你的工资缴纳,你所在的单位也要按你的工资给予一定的比例资助,这两笔钱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计算利息,以后会连本带利存在你的公积金账户里.每个月缴纳存起来的住房公积金等于你为以后自己的住房费用作储蓄,只要在你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提取公积金使用。当你的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暂时缓解经济压力;等到你退休时,你个人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结算清并给予小胡做处理,这样可以算是一笔养老金;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较之普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利率低等优势;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缴满一年就可以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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