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热心网友 2017-03-22 浏览: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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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7-03-22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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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7-03-22

需满足以下条件:
  1、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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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7-03-22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现房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 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房屋产权未经登记设立,因此,对购房者来说存在一定风险,例如,由于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房屋不能建成或者不能按期建成;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房中偷工减料造成房屋建成后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购房者要求等。因此,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谨慎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会存在商品房建设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购房者利益的现象。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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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7-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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