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款**父母出,离婚后怎么处理?

133****1512 2018-06-12 浏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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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140 2018-06-12

(二)一方父母在儿子(女儿)婚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如没有约定,按实际双方应得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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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81 2018-06-12

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子(女儿),如儿子(女儿)的离婚,房子的产权因从房产证上的登记名入手。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只登记在儿子(女儿)名下。2.房产登记在儿子(女儿)、儿媳(女婿)夫妻两人名下。(一)一方父母在儿子(女儿)婚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只在自己儿子(女儿)名下。

如果是父母全额付款,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如果父母只出了**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二)一方父母在儿子(女儿)婚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如没有约定,按实际双方应得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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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638 2018-06-12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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