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属于房产哪种类型

141****6604 2018-06-20 浏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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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997 2018-06-20

一般来说联建房建设也是合法的住宅开发模式。建设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因着有关部门要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所以联建房的产权手续还有所限制。目前联建房产权证办理还需要政策的扶持! 温州市平阳县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经公开办理联建房的房屋产权证。但因为办理费用极其昂贵,所以市面上的联建房大多没有取得房产证。也有一些房子曾经办出过产权证,联建房的产权证和房开公司开发的住宅产权证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联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没有取得产权却会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卖房人有经济纠纷、死亡、破产等,都有可能让购房者蒙受损失)
现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续的联建房一般价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间地基30万价格计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个平方的联建房不包括办证费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费用支出大概成本为1600元)。
如果经济比较紧张,这样的房子还是非常实惠的。住房内部品质和房开的房子基本没有区别。联建房不用物业管理费用! 负担比较轻!
联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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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831 2018-06-20

首先,可以肯定说LZ的自建房属于“小产权”,
当然小产权房实际上也是拥有产权的,
只是因为是在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
所以只能在本村村民内进行房产交易, 而不能公开上市交易,所以叫做“小产权房”。但是,
这一切必须是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标准,否则也不能叫做“
小产权”,毕竟小产权也是拥有产权的,同违法 私建房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于能否办理房产证,估计可能性不是很大。
LZ所说的可能属于“城中村”的情况。
原先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后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现在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了。
能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关键在于LZ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以及
规划建设许可证,两者缺一不可。
土地使用证应该是有的,因为你有早先批复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规划建设许可证就不一定了,
现在各地对于自建房的规划非常严格,很难办到这个证。
现在城市拆迁补偿条例中对于没有房屋产权的建筑,
只要是在一定时间以前,不是突击加盖的(
其实突击加盖的也有补偿,只是要低一些)房屋,
在拆迁过程中都是给予等同于有房产证房屋的补偿标准。
这点LZ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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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130 2018-06-20

目前国家土地供给是双轨制,即农村是集体所有制土地,你是本村的人,就有土地所有权,村集体同意,国家土地部门备案后,你就可以自建房;而商品房的性质为国有土地出让,其性质为国家将土地出让于个人(期限**长70年),其管理部门房产局。
综上即可看出:农村自建房是限于村民身份的,其自由转让存在很多体制性的硬伤,其转让依据主要为村干部见证+签订契约,因为无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参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划分很困难。商品房的转让是自由的,但其前提是缴纳税 费,之后就可以上市交易.房产局过户登记为所有权变更的依据。
追问
那如果是外地的到广州村民的地皮可以不,可以永久居住或者出租,买卖,或者拆迁补偿不?
追答
你不是当地村民,是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也就是说你所买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分离的。但是这不影响你对房屋永久居住、出租、买卖的权利,但是拆迁补偿会受到很大影响,只能得到一部分。
在当前体制下,这种房子买的时候比较便宜,卖的时候也不会太贵,也存在**空间。这是房屋的自然**和商品房的炒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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