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热心网友 2018-06-21 浏览: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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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1

 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般是由居住人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或支付适当的财产作为易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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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1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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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1

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获得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根据一定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
公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结合公房取得的时间、出资情况、登记等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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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1

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简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王寅翼律师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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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1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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