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房产税如何征收

134****6023 2018-06-21 浏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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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359 2018-06-21

一、房产税基础
1.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3.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代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8.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9.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10.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1.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融资租入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期的次月缴纳房产税,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开始日的,自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缴纳。
8.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哪里的房产要交房产税
1.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要交房产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仅指镇镇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工矿区是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哪些房产要交房产税
(一)房产
1.“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2.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3.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附属设施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交房产税。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如消防设施: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3.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土地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款根据房产所在宗地的容积率确定。容积率小于0.5的,以“单位土地成本*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容积率大于0.5的,将整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按10%-30%的扣除率计算出计税余值计税。
(四)其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3.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五、怎么算房产税
(一)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1.2%。
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3.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5.出典房产的房产税: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7.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
1.房屋出租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12%。
2.房产用于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4.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5.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自有商业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征收房产税: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具体:
(1)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2)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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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290 2018-06-21

1、财政部部长肖日前表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也将房地产税法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预计2018年房地产税有望进入立法程序。”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表示。

2、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税不会立即开始征收,而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立法程序。肖捷指出,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表示,目前看,2018年是房产税立法比较恰当的时机。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个关键变化是,与过去两三年相比,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库存量明显下行。

房产税征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当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征收时间或政策或有细微的不同,具体还是要以当地政策来进行房产税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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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11 2018-06-21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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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70 2018-06-21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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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575 2018-06-21

01依房产原值减除30%后税率为1.2%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02新房自交付使用后次月起计征

《细则》规定:

● 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 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 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 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03房产税按年计算 分季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04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住建部部长王蒙徽:

保持高压严查态势

据“中国之声”报道,住建部部长王蒙徽昨天下午回答中国之声记者有关“房地产长效机制有无时间表”的问题时表示:

“住建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正在抓紧落实这方面的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推进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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