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要有两个楼梯吗

热心网友 2018-06-24 浏览: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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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4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一般二层以上的建筑物,消防法规都是要求设置两个疏散楼梯;仅当某些类型的建筑,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之后,法规才允许设置一个疏散楼梯。
2、住宅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类型。法规对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是放宽了要求的。所以我们常见的住宅楼梯都只有一个。
3、超过18层,或者虽然不到18层但某些特定条件不满足的高层住宅,法规依然要求设置两个带有防烟前室的疏散楼梯既防烟楼梯间。即便这样,法规还是允许这两个楼梯间以剪刀梯的形式出现,这样做可以减少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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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4

虽然高层建筑上、下楼大都是乘坐电梯,既方便又快捷。楼梯间基本上少有人使用,但楼梯还是必须有的,楼梯的作用主要是:
①、楼梯是非常情况下的专用疏散通道,在停电状态下的临时特殊疏散通道。
②、是楼房发生火灾时的消防通道。
③、便于居民短距离层间的交通,对于越廊式住宅,楼梯是必要的局部垂直交通。
④、作为住宅下面几层,特别是2、3楼层居民的主要上下楼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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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4

一,原因:
一旦室内发生火情,特别是高层楼,由于气流作用,楼内的楼梯间就会变成一个大烟囱,人员无法上下。楼体外部的楼梯就没有这个问题,可以正常疏散人群,或便于消防人员上下。所以要设置楼梯也就是消防楼梯。
二,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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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4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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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6-24

十八层以上要两个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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