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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158****5942 | 2018-07-07 22:30:01

已有3个回答

  • 158****7316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30:44
  • 134****3215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30:36
  • 143****0367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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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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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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