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安置须要有户籍吗

热心网友 2018-07-09 浏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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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09

各地政府对公租房拆迁有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是计划经济时代分的那种公租房,属一种福利性质的住房,不是市场出租屋,虽然法理上没有继承权,但在拆迁时不少地方都是将这房子先房改,由家庭内部确定给谁房改,如果家庭内部有矛盾不好按继承法继承的,拆迁只能按谁房改谁就是被拆迁人,房改的价格一般是重置价给原产权单位,即地面上建筑物重建价减拆旧的评估价,取得产权后那就是自已的房地产,户口就不是补偿的障碍了,完全有资格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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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09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 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 赁合同。 ”
第三十一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 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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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09

您好:一般来说拆迁跟户口没关系,但是在农村,拆迁时有户口会考虑安置问题。
承租公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单位和您把产权结清,也就是把产权卖给您,然后您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谈判,这种情况下,和私房是一样的。第二种,产权单位不放弃产权,那么单位就会得到拆迁款,但是单位需要对您进行安置。原则就是解决您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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