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五十年后怎么办

热心网友 2018-07-10 浏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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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0

一、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 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条例》 中规定:住宅用地的出让**高年限为七十年、 综合用地的出让**高年限为五十年;您正准备购买的房产, 可能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 现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了商住房, 其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低于出让的**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 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 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 。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 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 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 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 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 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的, 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国土使用证号和使用年限, 因为将来您领到的土地证和开发商的土地证年限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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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0

房屋五十年商品房产权是指房屋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为50年。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多不会超过5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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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0

50年产权房到期了怎么办
首先,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说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办理继期,如果动迁,只会补偿房屋所有权的钱(75%)左右,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5%)左右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
面对“70年后,我们房屋怎么办”的质疑和困惑,众多的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问题肯定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而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而言,下文三大设想可以破解目前的房屋产权年限缩水困惑。
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某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这一做法的较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缴纳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较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
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利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之道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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