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热心网友 2018-07-12 浏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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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国家有规定,维权的途径有五条,第一与经营者直接的和解,交涉,和解,第二个就是到消费者协会,第三找行政主管机关,第四根据原先的约定,仲裁,第五是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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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1、和开发商沟通情况、表达诉求,进行合理解决。

2、与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有关媒体联系。当争议比较大,开发商不予解决的,第二种途径奏效会比较快。虽然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机构不是正式的官方组织,但是因为这些组织或是机构能够控制舆论导向、引导消费行为,因而在化解矛盾方面的成绩还是显著的,很多纠纷在这阶段都可以得到解决。

3、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采用法律途径维权,证据的收集是关键。当初的合同、材料清单、付款发票等书面凭证是**基本的证据。此外,还要收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可以会同开发商一起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并记录在案或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以保全证据。同时应用邮寄方式及时通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在开发商拒绝或超过合理期限不予维修时,该邮寄信息可作为证据使用。如已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应提供证据证明维修费用,如维修合同、发票等。造成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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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业主在维权中,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图片、录像以及之前的维修次数、自费的维修费用票据等。

其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所以提醒业主,在收房后6个月之内发现问题,不论是在协商中,还是由消协介入,或是由法院审理,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让业主节省一笔不小的费用。

姬英凡也提醒购房者,“卖精装房”的标的物为精装修房,开发商应对含精装工程在内的房屋承担责任。购房者在购买时,也要注意购房合同里是否对精装修的部分有明确的质保期约定,如果不明确,则应要求在合同附件中标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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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可要求质监部门做出认定。**终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提出损害赔偿。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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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一)、签合同时,注意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具体办法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签合同时,由于现在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具体办法,只是约定了保修责任,这对购房人来说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所以在签订补充条款时要尽可能的约定该项内容。所以购房人从签订合同的时候起,就应该关注房屋质量。明确约定如果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比如和开发商约定:①如果在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延迟办理入住手续,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全部房价款,并支付利息。②经房屋质监部门确认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样约定能够避免出现质量问题,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无依据的情况。如果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修复后购房人可继续办理入住,购房人也可自行请其他有资质的公司修复,维修费用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二)、购房人在装修完实际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注意两点:

第一,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要是拒绝维修,购房人可起诉要求其维修并赔偿损失,并保管好当初的合同、材料清单、付款发票等书面凭证,否则其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二,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按照规定,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好是书面提出,并让开发商予以确认,可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经合理期限后,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购房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要保管好全部的票据和其他的书面依据,在维修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例如因花时间修复而造成的误工费,因修复工作给他人或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或赔偿费等。如果开发商拒绝支付的话,购房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该质量问题经开发商多次维修仍不能有效解决,并且影响到购房人的正常居住,那么可认定为是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装修的费用、房款的利息、损害的赔偿等。

三、妥善同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若协商解决不下的,应注意在保修期内起诉。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这里规定的保修期限为**低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时间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开发商对住户承诺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为基础,扣除房子验收合格到销售给住户的这段时间确定。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面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许多,有时可能住户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经过了。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并且不能低于上述规定的**低保修期限。一般来讲,开发商为了少承担责任,仅会比建筑商承诺给自己的期限稍稍延长一点。其实,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开发商商定的,这就要求我们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进行补充约定。

保修期过了仍可处理很多购房合同都会有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之内。这一条需要注意,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却可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因此,订立详细的合同很关键,而房屋一旦出现问题,正确处理更为关键,其中抓紧时间、盯紧开发商是首要两条。房屋出现质量缺陷,首先应该确定属于何种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同时,应记明因为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比如地板翘起、瓷砖开裂,维修前向开发商讲明,便于之后要求赔偿。维修完后,一定要认真验收。对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要区分清楚情况以便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诉。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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