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村民可以分吗

热心网友 2018-07-12 浏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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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你好,征地款分配方式各地不一样,但一般都需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如果部分征地补偿款被贪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更详细问题qq3812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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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每个地方的征地款补偿不同,但是大同小异,第一: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是不能买卖的。第二:娘家以前都分的土地为何又被人分掉咯,可以找相关负责人问一问,建议找先村长。第三:每个地方在政策不同,分土地爷可能不同,不需责怪。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三十年之类,承包的土地的范围应是不变的,不论家中是否有新生儿或者家人去世,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土地有所调整,即退土地或者增加土地,需经过村民会议3分之2以上的成员或者3分之2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了,如若新生儿的户口存在,在四川是可以申请给土地的,这事情主要是由村委会和乡政府负责,不妨写个申请书给他们,而且现实是关系很重要!只要村上批了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村上有闲田就更简单了!只要全村人不反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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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农村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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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一般征地补偿,只要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现在生活在农村,在企业打工的也算在被征地农民范畴的。
下面这五类人是不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编内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
2.因子女顶替或原在区外工作,离退休、退职后回原籍等原因户口迁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其它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外挂人员;
4.本细则实施前,发生征地时被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征土工);
5.其他不可计入对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审定,报镇人民政府确认。

你说的“凡80年后户口迁移过得一律不予分配”,因为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82年以前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收补偿的,属于历史问题。一般地方都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历史问题处置的办法的。

唯一明显不合理的是这条:“两个女儿的、只分配一个女儿。”没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村封建思想意识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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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帮助理解。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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