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热心网友 2018-07-12 浏览: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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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1、要知道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如果可以上市交易,那么这种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有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的农村安置房,还需要是同村的居民才可进行买卖。比如拆迁户安置房,因为政府补贴给拆迁户的,所以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才可以办理房产证,这种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规定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5年后才能过户。
2、农村安置房和商品房相比,价格会比较便宜些,不会存在相应的风险,办理过户需要的费用,农村安置房和商品房一样,不过要将国有地税补齐才可以。
3、农村安置房买卖办理贷款,除了拆迁户当事人,其他人不能办理。
4、如果一定要买卖安置房,那么要找信得过的人,在给他放款之后,在拿到了房产证后才能转交给你。

农村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
1、了解清楚安置房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有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要办理好手续,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农村安置房优势
1、农村安置房属于现房,在早期安置房政策地理位置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2、农村安置房由政府统一建设,质量有保证;
3、农村安置房具有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率和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也更快。
编辑总结:关于农村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及农村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齐家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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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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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安置房是国家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方式之一,安置房指标是获得安置房的资格。该指标是否能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该安置房的性质和是否附有权利的限制。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对于原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原房屋的所有人对原房屋具有处分权的情形,其因该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及安置房指标均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在双方当事人就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转让合同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必须指出的是,此类合同有效不等于此类转让行为没有法律风险。一方面,购买房屋后是否能够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取决于当地是否有针对该房屋的某些限制政策,否则买卖合同即使有效,但仍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例如部分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假如买家自身不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卖家不满足取得安置房后转让的**低年限规定,将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可能需要补交大额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后才可办理;另一方面,由于安置房指标买卖的操作往往是双方在签订该指标买卖合同后,以卖方的名义与拆迁方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再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其中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特别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卖家反悔的情形。因此,在购买此类房屋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权属、性质、权利限制等信息(可通过征拆、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查询),对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对违约责任进行必要的约定,注意可能的法律风险,勿因贪图便宜而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类是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即其性质不因“地”换成了“房”而改变,仍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上述案例中,唐某并非卢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没有资格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故在该宅基地被征收后,其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安置房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份《转让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法官在此提醒:对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的安置房可以买卖,但买家要注意查询该安置房是否负有转售条件的限制,同时要审查卖家的身份(包括是否有权处分、共有人信息等),对违约责任进行必要的约定,注意防范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对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买家更要到有关部门查询该安置房的性质,不能购买非商品房性质的安置房,否则可能面临相应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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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交易有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5买安置房有政策风险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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