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什么渠道换小区物业服务

热心网友 2018-07-12 浏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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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1、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那么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进行信息公示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并且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5、选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7、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8、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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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不过在一个小区里,由于业主众多,物业公司也很难事事尽如人意,有意见**好还是通过沟通协商处理,换一个物业公司不代表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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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更换或解聘物业的途径还是蛮多的,主要有:
  第一、既可以通过业委会,也可以通过业主自身的多数来决定;
  第二、物权法第76条(注):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对于半数以上业主通过的解聘或者选聘物业决议,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的,可以诉诸法院,强令退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仅供参考,O(∩_∩)O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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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以上法规,你们可以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又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你们在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事项中,只要有你小区50%以上的业主参加,同时,占你小区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了。(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来参加选举的业主一定要有50%以上,假定来了230位业主,经这230位业主投票,要有201位业主以上投同意票(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你们的选举才有效,才能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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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2

物业公司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业主常常不得不看物业的“脸色”行事。《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案例分析】 满意的物业公司难进小区 2004年底,上海“创世纪花园”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以**低分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工作,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的工作陷入了困境。
后在当地房管部门要求下,鹏欣物业撤离小区,向业委会办理移交。 2005年7月,西安市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不满西安福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之后,决定与之解约。
并与陕西爱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爱心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之后,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某于2005年10月8日私自同福安花园物业签订了一份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05年10月9日向爱心物业发出解约通知书。
随后,福安花园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强行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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