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取公积金

热心网友 2018-07-13 浏览: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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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3

首先,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再次,提取额度和次数: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后,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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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3

买房子还是可以提取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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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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