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拆迁

156****7608 2018-07-13 浏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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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224 2018-07-13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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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392 2018-07-13

打点拆迁办的小职员就不要了,除非你认识什么领导,关键还要看评估吧,处之泰然,不要想其它的问题了,如果你不认识重量级人物,赔偿都是差不多的。如果拆迁迫在眉睫,你还是先找个合适的房子安顿好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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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789 2018-07-13

  (一)强拆的应对
  首先,我们要分析强拆是合法的强拆还是违法的强拆。自废除行政强拆以后,目前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即经法院法定程序裁决的强拆,其明显的标志就是由法院下发强拆通知,决定强拆的进程。
  如果我们面对的是司法强拆,被拆迁人要做的是审查司法强拆在程序及实体上是否存在违法的地方,其次就是把握好强拆前的谈判机会,因为强拆前的谈话是司法强拆必经的程序。能否做好这两点很关键,直接决定谈判的结果,我们代理的案件里有的被拆迁户在法院的强拆通知下来后半年后房子也没有被拆掉,**后在强拆执行程序中通过谈判顺利结案。
  如果我们面对的是违法的强拆,即主体及强拆的程序均不合法的强拆,如村委会组织的强拆,帮拆等,都是不合法的强拆行为。我们需要做的有以下几点:
  1.保留证据
  如果不得不面临拆迁方的非法强拆,那么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保留证据,也就是通过拍照、录像甚至是公证的方式证明房屋存在的现状,如果被拆迁的是企业,那么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关物品的证据保留就更有意义了。只有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的保存,我们才能在遇到违法强拆时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在厂房、设备被毁损后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了,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后的损失;才能在向警方报警时,有让警方不得不立案侦查的砝码。
  2.不搬家,坚守阵地
  有的被拆迁户或企业一看见强拆通知,马上想到的是我没有能力和政府对抗到底,一旦强拆,损失必然惨重,所以把能搬的东西都先搬走。其实这是错误的,这会给拆迁方释放一个信号,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到了底线,我们没有勇气也不打算抵抗到底。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项目剩下的二十多户,没走的都被贴了强拆通知,其中大多数看到强拆通知后就把家里能搬的东西都搬走了,结果这些户面对的是更凌厉的心理攻势,要么很快妥协了,价格没涨上去就签了协议,要么就是**后真的被强拆了。
  3.举报投诉
  针对违法强拆的主体,找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他们举报反映问题,要求这些政府部门履行监管的职责。举报投诉要以信函的方式送达,一旦这个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构成法律上的行政不作为,我们就可以提现相关的法律诉讼进行维权。
  4.反复报警
  如果违法的强拆真的来了,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要不停的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要求警察出警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警察迟迟不到现场,还可以对于警察的不作为向公安的监察部门投诉。
  (二)偷拆的应对
  刘先生居住的海淀区某小区居民楼正在进行拆迁,2012年初,刘先生在短暂外出后发现自己房屋内的物品被人盗窃一空,连房屋门窗也被破坏,后经报警才得知是拆迁方将房屋的房门破坏、物品搬空。更令人气愤的是,拆迁方还将一楼到二楼、三楼的楼梯全部破坏,导致刘先生根本无法正常进入自己的房屋。
  一般对于拆迁方的违法偷拆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有三种维权的途径:
  1.民事赔偿
  针对拆迁方违法偷拆行为所导致的侵权现状及经济损失提起要求拆迁方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是针对违法偷拆行为要求赔偿**直接的诉讼方式,但是这个诉讼在现实中操作存在很大的难度,也难起到促进谈判、促进和解的效果。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第一拆迁方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其偷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果一旦拆迁方否认偷拆,那么直接诉拆迁方在立案的时候就会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的情况。第二,即使拆迁方承认偷拆,如果诉到法院要求拆迁方恢复原状,尽管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这样的诉讼权利,能够恢复原状也**有利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进行谈判,但是实践中强拆、偷拆后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目前在各法院均无法立案。第三,如果诉拆迁方直接要求民事赔偿,那么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被拆迁人很不利,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确定赔偿损害的标准往往是参考拆迁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而非被拆迁人被偷拆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一旦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意味着这个事情在民事赔偿方面有了司法定论,拆迁方要想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就会困难重重。
  2.刑事侦查
  第二种救济途径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因为违法偷拆行为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进行严重侵害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职责对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立案,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方式去实现维权的目的。
  3.行政管理
  第三种途径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对拆迁有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实践中一般对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各区县的建委或征收办公室,如果其对职权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有疏于监管或不作为的行为存在,那么拆迁方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刘先生的房屋被偷拆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采取第三种维权方式,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补偿结果。
  (三)断水断电短路的应对
  当拆迁进展到中后期阶段,拆迁方在通过上述的多种手段均未达到应有效果或者由于项目工期较紧需要尽快完整拆迁工作时,拆迁方一般会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的手段,这对企业仍在坚持经营无疑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多数企业会因此停业而失去了继续与拆迁方斗争的心理优势和经济基础。面对拆迁方如此强烈的攻势,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呢?
  1.分清情况
  由于企业自身情况的不同,首先要认清的一个问题就是此次断水断电是否是由拆迁导致,如果是因拆迁而断水断电的,企业自身则要明确自己的供水供电合约的相对方是谁。简单来说,有房东断电;政府配合电力公司断电;村委会私自断电等几种情况。而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我们的应对和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2.留存证据
  在企业被断水断电断路之后,要及时的向电业、公路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留存证据,这对于我们下一步在施加压力或追究责任时找准对手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发函回复等多种渠道取得谁是直接责任人的证据,从而制造诉讼,达到施加压力的效果。
  3.制造诉讼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与我们用电方是存在一个供电合同的,供电是他们的合同义务。所以在我们没有欠缴电费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电力公司配合政府对企业进行断电,我们是可以就供电合同进行起诉,从而达到打掉拆迁方爪牙,恢复平等谈判地位的目的。而如果我们通过前一步的取证得知是房东私自对于承租企业断电或者是村委会违法对企业断电的话,则可以制造其他的合同或者侵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恢复企业正常经营。
  4.施加压力
  通过以上的调查取证和制造诉讼,一般会对于征收方及其配合机构产生阻止和拖延的效果,然而我们的真正目的则是借力打力,通过企业与律师的有效配合,将拆迁方的压力反过来加到他们自己身上去,真正的掌握拆迁谈判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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