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拆迁如何赔偿

145****4703 2018-07-14 浏览: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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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622 2018-07-14

您好,具体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确定,和安置地点也有关系,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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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134 2018-07-14

建议详询律建议详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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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523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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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947 2018-07-14

1商业用房拆迁只能调换住宅商品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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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用房的界定应当以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证明为准。

二、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房屋产权证上商业用途的房屋很少,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民房商用。只要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有合法齐全的完税凭证,且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在一起,也可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三、城市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区位进行。商业用房除了要按照正常的城市房屋进行补偿,还应当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和装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装修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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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类房屋拆迁补偿有据可依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宣化区2009年道路拓宽及旧城棚低洼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拆迁补偿有哪几种形式?

该办法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由被拆迁人及公产房承租人自行选择。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住户进行回迁,要严格按照公、私房迁出顺序号由本人根据协议签订面积选择楼层和房号,回迁楼的开工建设要优先于商品楼。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每增加10平方米为一个户型档次,建筑户型不少于三种。新建安置住房装修:室外按规划要求进行,塑钢窗户,单元门为防盗门,其余门口均安装普通木门,室内为水泥压光地面,内墙面、顶棚为腻子刮白;普通白炽灯照明;暖气、煤气入户。安置房屋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建安置用房评估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评估价格均为一楼价格,产权调换或购买房屋产权的楼层差价,以评估价格为基价乘以楼层调节系数计算。

私产房屋拆迁补偿如何实施?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所评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对被拆迁的私产住宅房屋,为照顾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实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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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用房的拆迁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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