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唯一的生活保障,韩城镇划路北区以后征地是必然的,因为路北区看重的不是韩城的农民而是宝贵的土地。17日上午政府强征土地老百姓为了保住自己的土地和政府发生了冲突,结果好多农民被送进医院地里的大棚被推倒,给老百姓造成了精神和财产重大损失,想讨回公道简直比登天还难。人们常说民不和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不这样认为,不可否认老百是姓弱势群体没文化地位低,我看**重要的是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挺起胸膛不再受强权欺负。抽出点时间学习点法律是完全有必要的。假如大多数老百姓都懂点什么是非法征地什么是依法征地,遇到强权非法征地我们应该怎么办?国家依法征地我们有什么权力?谈到法律不是一两句能说全面的恐怕一生也学不完,下面我就让老百姓易懂又实用的《征地公告办法》给大家简单的说说: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 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9号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条款
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不难看出依法征地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第二条必须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这条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征地是由那批准的、第XX号、什么时候批的你征地是干什么用的?这里顺便说下:说拿路北区征前后新村地来说它们所谓的征地公告来说,已经划路北区的韩城镇还打着丰润区来说事太让可笑了,另外批准机关在那?有批准文号么?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都没有很明显征地不合法!还有第五条第(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也就是说征地补偿以什么为标准,更重要的是老百姓把地卖给你了失地农民怎么安置,让我们去做什么?难道就让我们当无业游民吗?当然不是征地审批前要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还有社保问题农民长远生活问题等等,国家会把这些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再遇到这样的非法强行征地我们就可以拿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虽然耕地属集体所有,担耕种的权力是我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权力剥夺,不用说给
8.5W就是后面再加个0也要和被征地农户商量同意才行,就说到这吧。
我是后新庄村民 刘胜国,以后再遇到征地大家可以发贴说说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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