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46****6013 2018-07-15 浏览: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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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512 2018-07-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实务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以极低的地价甚至零地价换取投资。但是,企业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由于合同出让价即竞得价为市场价,因此,政府招商引资的协议(或者承诺)地价与竞得地价的差别较大。 一方面,企业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履行招商引资的协议(或者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其地价差额一般由政府承担,操作办法是:如果企业按竞得地价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财政部门将地价差额直接返还给企业;如果企业没有支付地价差额,由政府财政部门按地价差额给企业开出土地出让金收据而非实际向企业收取出让金,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支付了地价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亦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补助。企业对竞得土地的账务处理,有的按地价总额(合同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计入无形资产,将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有的计入递延收益),有的只将实际支付的出让金及其相关税费计入无形资产,差额部分即便有出让金收据也不入账,而是账外管理。
实际上,不管是总额入账还是差额入账,企业都应按地价总额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
案 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以1819万元价格竞得一块86735平方米的土地,并于2008年8月2日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地价为1819万元。由于该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政府与该公司事先签有《投资协议书》,协议规定,政府对出让给企业的土地实行价费包干,每亩3万元。因此,该公司实际支付契税72.8万元、耕地占用税346.9万元、其他费用29.5元等共计449.2万元后,因每亩费用已超过3万元而未支付合同规定的地价款1819万元,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1日给该公司开出了一份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该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上述业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支付相关税费时 借: 无形资产 449.2 贷:银行存款 449.2。
该公司因取得财政局开出的一份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没有实际付款而将此收据单独保管,没有入账。
分 析 根据投资协议,财政部门给该公司开出了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而该公司没有实际支付,相当于政府为该公司支付了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 1819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1819。
虽然该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只将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449.2万元计入无形资产,但不能改变该宗土地实际价值为2268.2万元的事实。因此,无论该公司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入账,都应从2011年起,按土地实际价值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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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903 2018-07-15

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至此,结束了征纳双方在实际征管中对土地价值是否应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争论。笔者认为,纳税人在按这条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宗地容积率高低决定计税面积的大小
宗地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比如,A、B两企业分别取得一块宗地,其中,A企业宗地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3000万元。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B企业宗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全部地价为2000万元。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则A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2000÷30000=0.4,B企业的宗地容积率为15000÷20000=0.75。
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即“大地小房”,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上例中A企业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单价×房产建筑面积×2=3000÷30000×12000×2=2400(万元);B企业应按整宗土地面积的总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在同一地块上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如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对需征房产税的完工建筑,应按该完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不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应分期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实际支出的地价款才可计入房产原值
目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也就是说,只有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款项才是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纳税人以出让、转让(不包括赠与)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于企业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主要是老国有企业),即初始用地成本为零,所以房产原值中不包含地价。但是,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已按规定分期摊销价值不得扣减地价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的一种。《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综上所述,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以历史成本为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对地价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税计税原值时,已按规定分期摊销价值不得扣减地价。
特别提醒纳税人,有的省市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如果纳税人的房屋既有出租又有自用,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并根据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纳税人有一地块,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00万元。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则该地块容积率为4000÷10000=0.4,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2×4000×200)=160(万元),自用房屋部分的地价为160÷4000×100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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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200 2018-07-15

1、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嘉市地方税务局近期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嘉市房产及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后将确定新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并按照新依据计征两税。在此次清查过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问:土地本身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建房时需要将土地价值计入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又包括了该部分土地价值,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现就该问题进行解读: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明确了土地价值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务局要求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理由充分。至于是否存在重复计税,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计入房产的土地价值如何确定。财税[2010]121号中同时明确“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综合起来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

2 、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12000÷26000=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只有一种方法: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

3 、cdqm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该宗地为本年新征,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地价=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相同,杜绝了之前由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所做的房产税筹划。

目前仍存在没有将土地价值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解决计税依据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地价是指土地所有者 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我国目前由于土地不得买卖,“买卖”(具体称为出让和转让)的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人们通常所讲的地价,是出让或都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国家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或者说是资本化的地租,是预买一定年数的地租,两者的关系为:地价=地租/平均利息率;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为5%,每年200元的地租,可以看作是一个4000元资本的利息,据此推算出地价为4000元,并认为地价实际上“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并得到说明。”2.与股市有关的概念证券市场极度低迷,成交量萎缩到历史的**低点时候的成交量称为地量。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地产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低控制价格标准。在我国,地产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因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对整个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出让底价一般依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并考虑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而定。转让底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成交前的谈判底价。抵押底价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地产的协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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