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热心网友 2018-07-16 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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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在接受委托后经和被代理人耐心的沟通并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后确定了一套诉讼方案。本案因为具有代表性,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变为了普通程序,不过,**终在维护社会和谐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我为被代理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也结束了困扰了被代理人多年的现实问题,实现了一名律师价值。 案情简介: 任先生和蔡女士为夫妻,二人共有四个子女。任先生于2006年去世,留有位于石景山区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任先生和蔡女士双方共同所有。任先生去世后蔡女士及其子女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任先生和蔡女士共同所有的房屋由蔡女士和四个子女按份共有,其中蔡女士占60%的份额,四个子女各占1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蔡女士因身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老治病,其三个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蔡女士的二儿子不同意处置该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购买。大家因协商不成,蔡女士和其中三个子女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协助大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大儿子给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1.法院对被继承房屋的份额确定后,涉案当事人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处置其份额?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请求分割的权利应该如何行使?
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争议问题,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并生效,四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次,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确定按份共有权后,没有对共有物处分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依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并且依据《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依据《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未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共有涉案房屋为不动产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分割方式,应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没有能力将共有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四原告,故如果采用折价方式应将共有房屋归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价格及被告的份额确定折价款给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四原告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在共有财产分割方式上,请法院考虑到蔡女士年老多病急需用钱的基础上,确认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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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分割处理。

一、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具体分割方式,需要双方协调沟通。

二,作价分割。

1、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2、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

3、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4、若双方通过以上方式均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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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男女平等原则。《**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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