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前房子怎么处理?

热心网友 2018-07-16 浏览: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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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按照新的婚姻法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如果另一方有承担房贷,需要经济补偿贷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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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由于夫妻婚前的房产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形,因此对这类婚前房产的分割,也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由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支付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2、由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全额购买,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  如果在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出了部分购房款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由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经常会出现。往往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为了讨好女方,会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子应该归谁?应该如何分割该房屋?相对来说,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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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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