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的房屋继承应在哪里办公证

热心网友 2018-07-16 浏览: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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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一)在台湾公证亲属关系
首先由继承人(台湾居民)向台湾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所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认证
继承人在台湾公证时,应告知公证人此份公证文件的用途。公证机关会将公证书正本交与继承人,同时将副本若干交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在查询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公证协会办理,大陆公证协会核对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一致后,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未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对的公证书将不被认可或采信。
(三)在大陆做继承公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受理后,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须由海基会转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房产证;委托书等财产证明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的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关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四)办理遗产继承
继承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以房产继承为例,需要向房地产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资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继承权证明书》;房产证等。
税费问题。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而税总同时明确,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委托大陆居民办理
台湾居民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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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继承人为台湾居民,在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其在大陆遗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律主要分几种情形:
  1、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大陆继承法;
  2、除不动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包括动产和其它财产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继承,适用台湾地区继承法;
  3、遗嘱方式是否成立,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除了适用两岸的继承实体法外,还会涉及多种民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的判断,得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主要包括: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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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
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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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台湾人可以继承台商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合法遗产,在申请继承遗产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首先向台湾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亡故台商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它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持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外国公证书,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亲自前来办理,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四、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继承公证也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
五、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须在台湾办理公证手续(境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六、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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