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离婚如何分配

热心网友 2018-07-16 浏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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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如果是婚前分房,分给其中一方的,算是个人财产。如果分给两人的,则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相同的处置权。双方对该房屋有协议的,遵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遵照法律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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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
琳琳与小川属于典型的闪婚,在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牵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在蜜月旅行结束后,琳琳就向工作单位申请购买单位的福利建房,因为单位有规定只有结婚的职工才能申请购买福利房,所以琳琳的申请很快就批准了。高兴之余,小两口就为购房款发愁,因为没有积蓄,两个人向琳琳的哥哥借款八万元用于购房,又向琳琳的舅舅借款三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但是,这样的幸福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的两个人也逐渐认识到这场婚姻确实是个错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关于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琳琳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但是小川确认为这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奈,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八万元,涉案房屋装修款经原被告确认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告琳琳的哥哥曾向原告汇款八万元,用途为购房。原告主张为了装修向其舅舅借款三万元因为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予确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判决原被告离婚
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琳琳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八万元及装修款三万元的二分之一及人民币五点五万元支付给小川。
原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哥哥所借债务人民币八万元。律师献计:
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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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8-07-16

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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